2006新會計準則(下)(doc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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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新會計準則(下)(doc 58)內容簡介
第十八條保險人按照保險精算確定提取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保險人應當在確定支付賠付款項金額的當期,按照確定支付的賠付款項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保險人應當在實際發生理賠費用的當期,按照實際發生的理賠費用金額,計入當期損益;同時,衝減相應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餘額。
第十九條保險人按照充足性測試補提的未決賠款準備金、壽險責任準備金、長期健康險責任準備金,計入當期損益。
第二十條保險人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取得的損餘物資,應當按照同類或類似資產的市場價格計算確定的金額確認為資產,並衝減當期賠付成本。
處置損餘物資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損餘物資帳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二十一條保險人承擔賠付保險金責任應收取的代位追償款,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應當確認為應收代位追償款,並衝減當期賠付成本:
(一)與該代位追償款有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
(二)該代位追償款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
收到應收代位追償款時,保險人應當按照收到的金額與相關應收代位追償款賬麵價值的差額,調整當期賠付成本。
第六章列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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