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年經濟法歸納分類記憶及案例題(doc59)
06年經濟法歸納分類記憶及案例題(doc59)內容簡介
【案例1】
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0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入夥,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隻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隻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A則表示自己隻是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1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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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1月,甲、乙、丙、丁四人決定投資設立合夥企業,並簽訂了書麵合夥協議。合夥協議的部分內容如下:(1)甲以貨幣出資10萬元,乙以機器設備折價出資8萬元,經其他三人同意,丙以勞務折價出資6萬元,丁以貨幣出資4萬元;(2)甲、乙、丙、丁按2:2:1:1的比例分配利潤和承擔風險;(3)由甲執行合夥企業事務,對外代表合夥企業,其他三人均不再執行合夥企業事務,但簽訂購銷合同及代銷合同應經其他合夥人同意。合夥協議中未約定合夥企業的經營期限。
合夥企業在存續期間,發生下列事實:
(1)合夥人甲為了改善企業經營管理,於1999年4月獨自決定聘任合夥人以外的A擔任該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並以合夥企業名義為B公司提供擔保。
(2)1999年5月,甲擅自以合夥企業的名義與善意第三人C公司簽訂了代銷合同,乙合夥人獲知後,認為該合同不符合合夥企業利益,經與丙、丁商議後,即向C公司表示對該合同不予承認,因為甲合夥人無單獨與第三人簽訂代銷合同的權力。
(3)2000年1月,合夥人丁提出退夥,其退夥並不給合夥企業造成任何不利影響。2000年3月,合夥人丁撤資退夥。於是,合夥企業又接納戊入夥,戊出資4萬元。2000年5月,合夥企業的債權人C公司就合夥人丁退夥前發生的債務24萬元要求合夥企業的現合夥人甲、乙、丙、戊及退夥人丁、經營管理人員A共同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甲表示隻按照合夥協議約定的比例清償相應數額。丙則表示自己是以勞務出資的,隻領取固定的工資收入,不負責償還企業債務。丁以自己已經退夥為由,拒絕承擔清償責任。戊以自己新入夥為由,拒絕對其入夥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A則表示自己隻是合夥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不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4)2001年4月,合夥人乙在與D公司的買賣合同中,無法清償D公司的到期債務8萬元。D公司於2001年6月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判決D公司勝訴。D公司於2001年8月向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合夥人乙在合夥企業中全部財產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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