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doc 21頁)
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資產盤盈認定
第三章 資產損失認定
第四章 資金掛賬認定
第五章 附 則
某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資金核實暫行規定內容提要:
資金核實工作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行政事業單位經財產清查和賬務清理後,對清理出的各項資產盤盈、盤虧、資產損失和資金掛賬,須取得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特定事項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證據後進行損溢認定。
(二)行政事業單位按照資產清查政策和有關財務會計製度,分項提出解決辦法,編製資產清查報表,撰寫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清查工作報告報主管部門。
(三)主管部門對各行政事業單位報送的全部清查資料進行認真審核。對上報的資產盤盈和資產損失應按照原因和處理方式分類排隊、歸納整理和彙總、提出初步審核意見;對其申報的資產資金數額進行核對確認後,上報區財政局相關業務科室。
……
第一款中所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證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保存的司法機關、公安機關、行政部門、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等依法出具的與行政事業單位資產損失相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書麵文件,主要包括:
(一)司法機關的判決或者裁定書;
(二)公安機關的立案結案證明或回複;
(三)工商管理部門出具的注銷、吊銷及停業證明;
(四)行政事業單位的撤銷、合並公告及清償文件;
(五)企業的破產清算公告及清償文件;
(六)政府部門的公文及明令禁止的文件;
(七)國家及授權專業技術鑒定部門的鑒定報告;
……
第一款所指的特定事項的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證據,是指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產清查過程中,對涉及財產盤盈、盤虧或者實物資產報廢、毀損及相關資金掛賬等情況的內部證明和內部鑒證意見書等。主要包括:
(一)會計核算有關資料和原始憑證;
(二)資產盤點表;
(三)相關經濟行為的符合法律法規的業務合同及協議;
(四)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或行業內專家組成的技術鑒定小組或專業技術部門的鑒定文件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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