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輔導(doc 37頁)
某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輔導目錄:
第一部分、企業所得稅申報管理
第二部分、某年彙算清繳相關政策
第三部分、關於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第四部分、《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填報說明
第五部分、企業所得稅減免稅政策、類型、報批程序
第六部分、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項目
某年度企業所得稅彙算清繳輔導內容提要:
一、企業所得稅的稅率
(一)、法定稅率
企業所得稅法定稅率為33%的比例稅率,同時設置兩檔低稅率,即:年應納稅所得額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下的,減按18%的稅率計算繳納;年應納稅所得額在10萬元(含10萬元)以下至3萬元的,減按27%的稅率計算繳納。
(二)、凡國務院批準的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內的企業,經有關部門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可暫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該類企業在填製申報表時,第74行“適用稅率”隻能填寫法定稅率33%或27%、18%,再將其與企業的實際適用稅率差額計算的所得稅額填在第80行“經批準減免的所得稅額”中。
二、企業所得稅的納稅期限
(一)、根據《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按年計算,分月或者分季預繳,年終彙算清繳。納稅人應在月份或季度終了後的15日內向其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會計報表和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申報預繳所得稅。
(二)、除另有規定外,納稅人彙算清繳申報時限為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實行彙總(合並)納稅的彙繳企業為年度終了後4個月內。
三、關於企業投資的借款費用
(一)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六條(納稅人在生產、經營期間,向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實際發生數扣除;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於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六條(納稅人從關聯方取得的借款金額超過其注冊資本50%的,超過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稅前扣除。)規定的,可以直接扣除,不需要資本化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
(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國稅發〔2000〕84號)第三十七條規定“納稅人為對外投資而借入的資金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有關投資的成本,不得作為納稅人的經營性費用在稅前扣除”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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