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doc 18)
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管理暫行辦法(doc 18)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保險機構投資者股票投資業務的管理,規範投資行為,防範投資風險,保障被保險人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保險機構投資者是指符合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規定的條件,從事股票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從事股票投資,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股票投資是指保險機構投資者從事或者委托符合規定的機構從事股票、可轉換公司債券等股票市場產品交易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股票資產托管是指保險公司根據中國保監會的有關規定,與商業銀行或者其他專業金融機構簽訂托管協議,委托其保管股票和投資股票的資金,負責清算交割、資產估值、投資監督等事務的行為。
第三條 保險機構投資者投資股票,應當建立獨立的托管機製,遵循審慎、安全、增值的原則,自主經營、自擔風險、自負盈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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