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doc 67頁)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doc 67頁)內容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應納稅所得額
第三章:應納稅額
第四章:稅收優惠
第五章:源泉扣繳
第六章:特別納稅調整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八章:附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內容簡介: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以下統稱企業)為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依照本法的規定繳納企業所得稅。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夥企業,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本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普通合夥企業和有限合夥企業。”“普通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組成,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法對普通合夥人承擔責任的形式有特別規定的,從其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因此,合夥企業也是以合夥人或者普通合夥人的全部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的。對於普通合夥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即合夥人的所得而由合夥人依法納稅;對於有限合夥企業來說,其生產經營所得也是分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依法納稅的,企業本身也沒有獨立的財產和所得,所以不屬於企業所得稅的納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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