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聯方關係及交易原則(ppt 75頁)
關聯方關係及交易原則(ppt 75頁)內容簡介
關聯方關係及交易原則內容簡介:
報表披露範圍原準則不要求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並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修訂的準則中,不要求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但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與合並範圍外各關聯方的關係及其交易。
原準則正文未表述準則正文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關係注重關係的實質,不僅僅是法律形式。明確:不能僅因為兩個或多個企業有同一名關鍵管理人員,就將其作為關聯方,除非該關鍵管理人員能同時對這些企業實施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不能僅因為共同控製某合營企業,就將各合營者作為關聯方。
披露要求原準則規定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控製關係的關聯方企業應當披露,但未明確提及披露的層次即母公司、最終控製方和最低中間控股公司。
新準則要求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控製關係的關聯方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係,包括母公司、最終控製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關聯方關係披露更清晰、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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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表披露範圍原準則不要求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也不要求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披露包括在合並報表中的企業集團成員之間的交易。
修訂的準則中,不要求母公司財務報表中披露關聯方交易,但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應當披露與合並範圍外各關聯方的關係及其交易。
原準則正文未表述準則正文強調了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關聯方關係注重關係的實質,不僅僅是法律形式。明確:不能僅因為兩個或多個企業有同一名關鍵管理人員,就將其作為關聯方,除非該關鍵管理人員能同時對這些企業實施控製、共同控製或重大影響。不能僅因為共同控製某合營企業,就將各合營者作為關聯方。
披露要求原準則規定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控製關係的關聯方企業應當披露,但未明確提及披露的層次即母公司、最終控製方和最低中間控股公司。
新準則要求無論是否發生關聯方交易,存在控製關係的關聯方企業應當在報表附注中披露母子公司的關係,包括母公司、最終控製方、對外公開提供財務報表的最低中間控股公司,關聯方關係披露更清晰、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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