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清產核資的管理辦法(doc 61頁)
企業清產核資的管理辦法(doc 61頁)內容簡介
企業清產核資的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關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處理問題對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關於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未經批準前在年度財務決算中反映的問題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關於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製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轉為“按《企業會計製度》預計的資產損失”的問題對於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製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製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關於企業被有關權力機構罰沒的資產作為清產核資資產損失申報的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有關規定,除第十條中列示的符合相關條件企業所屬子企業可以不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外,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原則上應全部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因此,企業所屬控股或相對控股但無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範圍;企業參股但有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也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對於企業參股且無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企業不應將該被投資企業納入清產核資範圍,而應由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進行該筆長期投資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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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關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處理問題對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關於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未經批準前在年度財務決算中反映的問題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關於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製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轉為“按《企業會計製度》預計的資產損失”的問題對於企業申報的“按原會計製度清查出的資產損失”中未予批準核銷的部分,企業可以繼續收集相關證據,在1年內重新申報1次;若企業繼續收集相關證據有一定的困難,經批準也可以將這部分資產損失轉為“按《企業會計製度》預計的資產損失”。
關於企業被有關權力機構罰沒的資產作為清產核資資產損失申報的問題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企業因違法、違紀(如偷漏稅、走私)等行為而被有關國家權力機構對相關財產進行罰沒處理的資產一律不得作為資產損失申報,而應按照國家的相關規定計入當期損益。
根據《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國資評價[2003]73號)有關規定,除第十條中列示的符合相關條件企業所屬子企業可以不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外,企業及所屬子企業原則上應全部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因此,企業所屬控股或相對控股但無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範圍;企業參股但有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也應由企業作為其所屬子企業統一納入清產核資範圍;對於企業參股且無實際控製權的被投資企業,企業不應將該被投資企業納入清產核資範圍,而應由企業在清產核資中進行該筆長期投資的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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