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的分岐及其定位doc15
經濟法的分岐及其定位doc15內容簡介
經濟法到底是什麼性質的法律,這在法學界曆來存在爭議。[1]歸納起來有三種比較有代表性的觀點:一是認為是國家幹預,二是認為是國家協調性質的,三是認為是國家調節性質的。在不同時期,不同的理論占據著主導地位。[2]從我國的改革看,我們是在認識和實踐上從計劃經濟逐步過渡到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這種轉變使我們對經濟法的認識存在著巨大的變化,因為經濟法與經濟密切相關。但是,這些變動是否有一些規律性的東西,經濟法作為一個法學部門,是否有一些共同的性質。假如沒有共同的規律和性質,經濟法成為一個完整的法學部門就很有問題了。也就是說,這些理論假如有合理的地方,這些合理的地方應該是共通的。
一
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第一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幹預性質的,這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相一致,是屬於市場本位的一種認識。在市場製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於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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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我們來分析一下這些對經濟法認識的理論。第一種是認為經濟法是國家幹預性質的,這和市場經濟國家的經濟法理論相一致,是屬於市場本位的一種認識。在市場製度的背景下,國家原來在自由市場經濟理論中是守夜人的角色,但由於經濟壟斷性的增強,以及市場經濟中的固有缺陷,使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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