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流程(doc 69頁)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流程(doc 69頁)內容簡介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流程目錄:
一、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一)
二、清產核資工作問題解答(二)
三、中央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方案
四、國有企業清產核資工作規程
五、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經濟鑒證工作規則
六、國有企業清產核資資金核實工作規定........
國有企業清產核資的工作流程內容簡介:
為了適應“主輔分離輔業改製”工作的需要,進行“主輔分離輔業改製”企業的清產核資結果及資產損失,可由中央企業提前單獨報國資委批準核銷。
股份製企業應當在經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同意的前提下組織開展清產核資;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應由企業出具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本企業開展清產核資的相關決議報國資委,其中控股企業需經國資委核準後可以不開展清產核資工作。對於股份製企業清產核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若申請以核減權益方式處理的,原則上應由企業的所有股東按股權比例共同承擔;但若企業董事會或股東會不同意按股權比例核減各自的權益,則清查出的資產損失由企業在當期損益中自行消化。
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資產損失,在國資委沒有批準之前不能自行進行賬務處理,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資產負債表”(企財01表)中,不能將清查出的流動資產損失和固定資產損失在“待處理流動資產淨損失”和“待處理固定資產淨損失”科目中反映,而應在各類資產的原科目中反映;在年度財務決算報表的“基本情況表(二)”(企財附04-2表)中,可將企業在清產核資中清查出的各類資產損失作為“本年不良資產及掛賬”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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