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持續經營(doc 6頁)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持續經營(doc 6頁)內容簡介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持續經營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管理層的責任
第三章 注冊會計師的責任
第四章 計劃審計工作與實施風險評估程序
第五章 評價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作出的評估
第六章 超出管理層評估期間的事項或情況
第七章 進一步審計程序
第八章 審計結論與報告
第九章 附則
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持續經營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規範注冊會計師考慮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明確執業責任,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 本準則適用於注冊會計師執行財務報表審計業務。
第三條 本準則所稱持續經營假設,是指被審計單位在編製財務報表時,假定其經營活動在可預見的將來會繼續下去,不擬也不必終止經營或破產清算,可以在正常的經營過程中變現資產、清償債務。
可預見的將來通常是指資產負債表日後十二個月。
第四條 在計劃和實施審計程序以及評價其結果時,注冊會計師應當考慮管理層在編製財務報表時運用持續經營假設的適當性。
第五條 根據適用的會計準則和相關會計製度的規定評估被審計單位的持續經營能力是管理層的責任。
第六條 管理層對持續經營能力的評估涉及在特定時點對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作出判斷,這些事項或情況的未來結果具有固有的不確定性。
第七條 被審計單位在財務、經營以及其他方麵存在的某些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經營風險,這些事項或情況單獨或連同其他事項或情況可能導致對持續經營假設產生重大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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