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DOC 7頁)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DOC 7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了糾正財政違法行為,維護國家財政經濟秩序,製定本條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應當根據審計機關的授權,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根據需要,國務院可以依法調整財政部門及其派出機構 ( 以下統稱財政部門 ) 、審計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 以下統稱審計機關 ) 的職權範圍。
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以及有財政違法行為的個人,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由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 以下統稱監察機關 ) 或者任免機關依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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