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製試點企業會計製度(DOC 14頁)
股份製試點企業會計製度(DOC 14頁)內容簡介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股份製企業的會計工作,維護投資者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及國家其他有關法律和法規,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按照規定程序,經批準設立的股份製試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國務院各業務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在符合本製度統一要求的原則下,可以根據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本製度作必要的補充規定,並報財政部審批或備案。
企業可根據本製度和其他有關規定,結合本企業的具體情況,製訂本企業的會計製度。
第四條 企業應單獨設置會計機構、配備會計人員。企業發生的經濟業務應按規定填製會計憑證、登記會計帳簿、編製會計報表。企業的會計檔案管理,按照《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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