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外投資管理製度(DOC 10頁)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公司投資管理,規範公司投資行為,提高資金運作效率,保證資金運營的安全性、收益性,依據國家有關財經法規規定,並結合公司具體情況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本製度適用於公司總部的對外投資行為,各分公司不得進行對外投資。
第三條本製度所指的對外投資指將貨幣資金以及經資產評估後的房屋、機器、設備、物資等實物,以及專利權、商標權、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作價出資,進行各種形式的投資活動。
第四條投資的目的:有效地利用閑置資金或其他資產,進行適度的資本擴張,以獲取較好的收益,確保資產保值增值。
第五條投資的原則
(一)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符合國家產業政策;
(二)必須符合公司的發展戰略;
(三)必須規模適度,量力而行,不能影響公司主營業務的發展;
(四)必須堅持效益原則,原則上長期投資收益率不應低於公司的淨資產收益率。
第六條對外投資的分類
對外投資按投資期限分為短期投資和長期投資:
(一)短期投資一般包括購買國債、企業債券、金融債券以及股票等。
(二)長期投資一般包括:
1.出資與公司外部企業及其他經濟組織成立合資或合作製法人實體;
2.與境外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開辦合資、合作項目;
3.以參股的形式參與其他法人實體的生產經營。
第七條公司累計對外投資不得超過公司淨資產的百分之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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