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舊會計準則合並範圍比較評析(doc 7)
新舊會計準則合並範圍比較評析(doc 7)內容簡介
合並會計報表是財務會計的四大難題之一,而合並範圍的確定又是合並會計報表諸多問題的重中之重。因為合並範圍的確定是合並會計報表的前提,合並範圍的準確與否直接影響著合並會計報表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準確性和有用性。長期以來,我國有關部門為明確合並範圍進行了不懈的努力,並製定和頒布了一係列的政策法規。1995年的《合並會計報表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規定了合並範圍的數量標準和質量標準及不納入合並範圍的6條標準,從而奠定了合並範圍的基礎。1996年的《關於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請示的複函》(以下簡稱《複函》)規定了不重要的子公司和特殊行業的子公司不納入合並範圍。1999年的《關於資不抵債公司合並報表問題請示的複函》明確了資不抵債公司合並報表問題。2001年的《企業會計製度》又規定了合營企業應納入合並範圍。由此可見,我國關於合並範圍的界定問題長期以來都未得到徹底的解決,它隻是隨著經濟的發展和新問題不出現而不斷地加以補充和修。直到今年2月,財政部製定的一係列新會計準則中《企業會計準則第33號——合並財務報表》的出台,才標誌著我國有關合並範圍確定的相關規定邁上了一個新的台階,因為該準則已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並能對我國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的確定提供理論上的指導。本文借鑒國內外關於合並會計報表已有的理論,對我國新舊會計準則中關於合並會計報表合並範圍的規定進行比較評析[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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