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財務會計製度(doc 55頁)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財務會計製度目錄:
一、總說明
二、會計科目
(一)會計科目表
(二)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三、會計報表
(一)會計報表的種類和格式
(二)會計報表編製說明
民用航空運輸企業財務會計製度內容摘要:
(一)為了貫徹執行(企業會計準則),規範航空運輸企業的會計核算,特製定本製度。
(二)本製度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所有航空運輸企業。
(三)企業應按本製度的規定,設置和使用會計科目,在不影響會計核算要求和會計報表指標彙總,以及對外提供統一會計報表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自行增加、減少或合並某些會計科目。
本製度統一規定會計科目的編號,以便於編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查閱賬目,實行會計電算化,各企業不要隨意改變或打亂重編,在某些科目之間留有空號,供增設會計科目之用。企業在填製會計憑證、登記賬簿時,應填製會計科目的名稱,或者同時填列會計科目的名稱和編號,不應隻填科目編號,不填科目名稱。
(四)企業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的具體格式和編製說明,由本製度規定。企業內部管理需要的會計報表由企業自行規定。
企業會計報表應按月或按年報送財政部門、業務主管部門、當地稅務機關、開戶銀行。國有企業的年度會計報表應同時報送同級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月份會計報表應於月份終了後6天內報出,年度會計報表應於年度終了後35天內報出。法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會計報表的填列以人民幣“元”為金額單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報送的會計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麵,裝訂成冊,加蓋公章,封麵上應注明:企業名稱、地址、開業年份、報表所屬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並由企業領導、總會計師(或代行總會計師職權的人員)和會計主管人員簽名或蓋章。
企業對外投資如占被投資企業資本總額半數以上,或者實質上擁有被投資企業控製權的,應當編製合並會計報表。特殊行業的企業不宜合並的,可不予合並,但應當將其會計報表一並報送。
(五)本製度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負責解釋,需要變更時,由財政部修訂。
(六)本製度自1993年7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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