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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退(免)稅培訓提綱.doc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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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培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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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貨物, 培訓提綱
出口貨物退(免)稅培訓提綱.doc22內容簡介

出口貨物退(免)稅培訓提綱

第一部分 出口退(免)稅政策規定
第一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概述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概念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家對出口貨物已承擔或應承擔的增值稅和消費稅實行退還或免征。
出口貨物退稅是指國家將出口貨物出口前在國內生產、流通環節實際承擔的增值稅、消費稅,在貨物報關出口後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出口貨物不含稅即零稅負。
出口貨物免稅是指對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環節免征增值稅和消費稅,貨物出口後不再退稅。
出口貨物退(免)稅是國際貿易中通常采用並為國普遍接受的旨在鼓勵各國出口貨物公平競爭的一項稅收措施。
二、出口退(免)稅的方法
退(免)增值稅: 1、“退稅”;2、“先征後退”;3、“免、抵、退”稅;4、“免抵”稅;5、“免稅”。
退(免)消費稅:1、“先征後退”;2、“免稅”。
目前采用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方法:
1、外貿企業出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免征出口環節增值稅,貨物出口後實行退稅辦法;出口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實行退稅的辦法。
2、生產企業出口應征增值稅的貨物實行“免、抵、退”稅的辦法;出口自產的屬於應征消費稅的產品,實行免征消費稅辦法。
第二章 出口貨物退(免)稅基本規定
一、出口貨物退(免)稅的企業範圍
1、有進出口經營權的外貿企業和內資生產企業;2、外商投資企業;3、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4、特準退稅企業;5、指定經營貴重貨物出口的企業。
(2004年7月1日起我國實行新《對外貿易法》,對外貿易經營者是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者其他執業手續,依照修訂後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個人。)
二、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貨物範圍
1、享受出口退(免)稅貨物的基本條件:
同時具備以下四個條件:(1)必須是屬於增值稅和消費稅征稅範圍的貨物;(2)必須是報關離境的貨物;(3)必須是財務上已作銷售處理的貨物;(4)必須是出口收彙並已核銷的貨物。
2、出口免稅貨物範圍
(1)來料加工複出口貨物;(2)計劃內出口卷煙;(3)小規模納稅人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貨物。
3、不予退(免)稅貨物範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中列舉規定的貨物。
生產企業自營出口和委托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非自產貨物不予辦理退(免)稅。
三、出口貨物退(免)稅稅種稅率
1、稅種:我國出口貨物僅退(免)增值稅和消費稅。
2、退稅率:現行退稅率按國家發布的《2004年退稅率文庫》執行。
(1)調整後的增值稅出口退稅率為17%、13%、11%、8%、5%五檔,自2004年1月1日起實行。具體情況如下:
(A)2003年前適用5%和13%退稅率的農產品,仍保持2003年的退稅率不變;
(B) 2003年前適用17%退稅率的產品,除船舶、汽車及其關鍵件零部件、數控機床、加工中心、組合機床、起重及工程用機械、機械提 升用裝備、建築采礦用機械、程控電話、電報交換機、光通訊設備、醫療儀器及器械、鐵道機車、便攜數字式自動數據處理機、金屬冶煉 設備、航空航天器、印刷電路等產品仍保持17%的退稅率不變以外,其它產品的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部分機電產品、服裝和棉 紡織品等;
(C) 2003年前適用15%退稅率的產品,退稅率降為13%,主要包括鋼材及其製品、小五金、有機和無機化工原料、塑料製品、玩具、 鞋、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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