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財務會計處理條例(doc 10頁)
分公司財務會計處理條例(doc 10頁)內容簡介
分公司財務會計處理條例目錄:
一、應收賬款
二、零用金
三、薪資
四、利潤中心獎金分配表
五、營業所需編製報表明細
六、銷貨日報表
七、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
八、應收賬款明細表
九、應收賬款月報表
十、存貨明細賬
十一、支出證明單
十二、員工薪資表
十三、損益表
十四、利潤中心資金分配表
分公司財務會計處理條例內容摘要:
第一條 業務代表每天需將當天所收到的款項,填具繳款單,並同現金及支票,交營業所會計點收。營業所會計點收後,於繳款單上簽字,並將第三聯交還業務代表。
第二條 業務代表當天未收到款項的客戶簽單,需當天繳還營業所會計。第二天欲前往收款時,再向營業所會計領取。
第三條 營業所會計每天需編製銷貨日報表於當日下班前,將銷貨日報表連同支票、銷貨退回折讓證明單及業務代表的繳款單第一聯(第二聯存留於分公司會計處,呈分公司主管核閱),以限時掛號郵寄總公司,現金則劃撥入總公司賬戶。
第四條 業務代表收款時,倘因客戶要求而同意尾數折讓時,除應詳填銷貨折讓證明單,並由客戶證實蓋章後,交回分公司會計員,再送營業所主管核準。倘未取得銷貨折讓證明單者,一律於當月自該單位之資金中,就其短少部分,全數扣除。
第五條 營業所會計需為每家廠商設立應收賬款明細表,各廠商之銷貨及收款情況,均需逐筆登錄。每月底需編製應收賬款月報表,並於次月三日前,以限時掛號郵寄總公司財務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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