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與會計管理辦法(doc 8頁)
財務與會計管理辦法(doc 8頁)內容簡介
財務與會計管理辦法內容摘要:
賬款管理辦法
第一條、 凡銷貨或服務收入均應開立統一發票,並依序填入當天之“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同時過入“人名別應收賬款明細卡”中,不得漏開、短開或多開。
第二條、 遇銷貨退回或重開發票時,均應將原開統一發票的收執聯收回作廢,並填製“銷貨退回通知單”,以赤字填入當天的“銷貨報告”或“服務收入報告”中列為其減項,同時在備注欄中注明原開發票日期,並過入“人名別應收賬款明細卡”中。
第三條、 遇銷貨退回應於銷貨發生的60天內依規定手續向當地稅捐稽征機關辦理抵繳,如超過60天者不得辦理抵繳已繳的營業稅及印花稅。故遇有銷貨退回或發票重開而其日期超過60天以上者,應由客戶賠償稅捐損失;退貨或發票遺失其原因如係外務員疏忽所致,則稅捐損失應責由外務員負責賠償。
第四條、 於銷貨當天若未能收回賬款時,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應與客戶約定收款日並將填妥的“統一發票簽收單”交由會計員妥善保管,“統一發票簽收單”應具備下列各要點:
(一)交貨人(送達統一發票者)於“統一發票簽收單”上簽名。
(二)經辦人(成績歸屬者)於統一發票副聯簽名。
(三)填明約定收款日期及約定付款條件。
(四)客戶正式蓋章後其簽收人簽名。
第五條、 每筆未收款均應附有“統一發票簽收單”。若有銷貨當天未交出該簽收單或缺少規定要件的記載等情事,會計員應於次日上班早會前報由單位主管糾正,務必按規定辦理,否則應由單位主管簽名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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