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製度與稅法的差異綜合案例分析(doc 60頁)
會計製度與稅法的差異綜合案例分析(doc 60頁)內容簡介
會計製度與稅法的差異綜合案例分析內容摘要:
由於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壞帳準備的提取采用“差額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隻能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帳準備範圍內進行調整。
(1)如果企業當年實際提取的壞帳準備小於或等於稅法規定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後年度也不得補扣。
(2)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增提的壞帳準備大於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帳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小於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
存貨跌價損失的差異分析
按照《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企業存貨的期末計價應采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方法計量。“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的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
差異分析:《扣除辦法》規定,企業存貨跌價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在對存貨跌價準備進行納稅調整時,應當注意:存貨跌價準備屬於時間性差異,當發生減值的存貨對外出售時,其因提取準備而減少的利潤又在處置時得以實現。因此,本期增提的準備應當調增所得額;本期因恢複而減提的準備或者因處置存貨而衝銷的準備金額應當作調減所得額處理。例如,某年末,某批存貨帳麵餘額100萬元,可變現淨值90萬元,則應提取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因提取準備減少會計利潤10萬元。若該企業某年將該批存貨出售,取得收入130萬元,則會計利潤為:130-(100-10)=40萬元。該筆業務合計實現利潤:40-10=30萬元。如果企業按曆史成本對存貨期末計價,則實現利潤同樣是30萬元(130-100)。因此,根據稅法關於存貨跌價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該企業某年度應調增所得額10萬元;某年應將存貨跌價準備的減少數作調減應納稅所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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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在進行會計核算時對壞帳準備的提取采用“差額提取”的方法,因此,在年終申報繳納所得稅時,隻能在當年度實際提取的壞帳準備範圍內進行調整。
(1)如果企業當年實際提取的壞帳準備小於或等於稅法規定提取限額,則按實際提取數在稅前扣除,不作任何納稅調整。其差額部分在以後年度也不得補扣。
(2)如果企業當年度實際增提的壞帳準備大於按稅法規定應增提的壞帳準備,或者企業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小於按稅法規定應減提的壞帳準備,均應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
存貨跌價損失的差異分析
按照《企業會計製度》的規定,企業存貨的期末計價應采用“成本與可變現淨值孰低”方法計量。“可變現淨值”是指企業在正常生產經營過程中,以估計的售價減去估計完工成本以及銷售所必須的估計費用後的價值。
差異分析:《扣除辦法》規定,企業存貨跌價損失不得稅前扣除 。在對存貨跌價準備進行納稅調整時,應當注意:存貨跌價準備屬於時間性差異,當發生減值的存貨對外出售時,其因提取準備而減少的利潤又在處置時得以實現。因此,本期增提的準備應當調增所得額;本期因恢複而減提的準備或者因處置存貨而衝銷的準備金額應當作調減所得額處理。例如,某年末,某批存貨帳麵餘額100萬元,可變現淨值90萬元,則應提取存貨跌價準備10萬元,因提取準備減少會計利潤10萬元。若該企業某年將該批存貨出售,取得收入130萬元,則會計利潤為:130-(100-10)=40萬元。該筆業務合計實現利潤:40-10=30萬元。如果企業按曆史成本對存貨期末計價,則實現利潤同樣是30萬元(130-100)。因此,根據稅法關於存貨跌價準備不得在稅前扣除的規定,該企業某年度應調增所得額10萬元;某年應將存貨跌價準備的減少數作調減應納稅所得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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