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外商投資統計製度(pdf 57頁)
目錄
一、總說明
(一)總則
(二)統計範圍和主要內容
(三)統計資料的報送、管理和發布
二、報表目錄
三、調查表式
(一)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信息表
(二)外商投資企業實際投資統計表
(三)外商投資企業經營狀況統計表
(四)外商投資分方式表
(五)外商投資金融業、保險業情況表
(六)吸收外商投資評價表
四、附錄
(一)國家(地區)統計代碼
(二)省、市、自治區代碼表
(三)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四)附則
內容摘要:
(一)總則
1、為科學、有效地組織全國外商投資統計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國家有關利用外資的法律、法規,製定本製度。
2、外商投資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及時、準確、全麵地反映全國吸收外商投資情況,對國家批準的外商投資協議、合同和實際執行情況,以及由此產生的經濟效益和已設立外商投資企業運營等方麵的情況,進行係統的統計調查、統計分析,實行統計監督。為國家和各級政府部門經濟管理和宏觀決策提供統計信息、統計谘詢,並為對外交流提供服務。
3、本製度適用於地方各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利用外資的有關綜合部門和單位,以及在我國境內設立的外商投資企業、合作開發項目等。
上述部門、單位和企業都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本製度的規定,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
4、外商投資統計製度由商務部製定,國家統計局審批。外商投資統計工作由各級商務主管部門組織、協調、管理,並接受同級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按照國務院授權,商務部負責全國外商投資統計資料的彙總、發布和對外交流工作。
5、外商投資統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全國性的外商投資統計報表格式、指標設置、計算口徑等必須按本製度的規定統一執行。各地方、部門如需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本製度規定以外的專項的統計調查,須經同級政府統計機構批準,並報商務部和國家統計局備案。外商投資審批數據和外商投資企業運營狀況數據(含外商投資
企業聯合年檢數據)可作為外商投資統計的基礎數據。
6、各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建立完備的外商投資審批網絡管理係統和外商投資企業網上聯合年檢係統,提高外資統計工作的信息化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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