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16頁)
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辦法(doc 16頁)內容簡介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會計科目及使用說明
第一章總則
一為了規範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適用於設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經辦的失業保險基金。
三失業保險基金會計核算應當劃分會計期間,分期結算帳目和編製會計報表。會計期間為公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四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應當以實際發生的各項收支業務為依據,記錄和反映其收入、支出和結餘情。
五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核算采用收付實現製;會計記帳采用借貸記帳法。
六失業保險基金的會計處理方法前後期應當一致,會計指標應當口徑一致,不得隨意變更。如確有必要變更,應當將變更的情況、變更的原因及其對收支情況的影響,在財務會計報告書中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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