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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工程安全工作規程配電網線路部分(DOC 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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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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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電力工程, 工程安全, 安全工作規程
電力工程安全工作規程配電網線路部分(DOC 44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1.總則
1.1為加強電力生產現場管理,規範各類工作人員的行為,保證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電力生產的實際,製定本規程。
1.2作業現場的基本條件
1.2.1作業現場的生產條件和安全設施等應符合有關標準、規範的要求,工作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應合格、齊備。
1.2.2經常有人工作的場所及施工車輛上宜配備急救箱,存放急救用品,並應指派專人經常檢查、補充或更換。
1.2.3現場使用的安全工器具應合格並符合有關要求。
1.2.4各類作業人員應被告知其作業現場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及事故緊急處理措施。
1.3作業人員的基本條件
1.3.1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每兩年至少一次)。
1.3.2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和業務技能,且按工作性質,熟悉本規程的相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1.3.3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學會緊急救護法,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1.4教育和培訓
1.4.1各類作業人員應接受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崗位技能培訓,經考試合格上崗。
1.4.2作業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3個月以上者,應重新學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複工作。
1.4.3新參加電氣工作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管理人員、臨時工等)應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參加指定的工作,並且不得單獨工作。
1.4.4外單位承擔或外來人員參與公司係統電氣工作的工作人員應熟悉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方可參加工作。工作前,設備運行管理單位應告知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危險點和安全注意事項。
1.5任何人發現有違反本規程的情況,應立即製止,經糾正後才能恢複作業。各類作業人員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和強令冒險作業;在發現直接危及人身、電網和設備安全的緊急情況時,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緊急錯施後撤離作業場所,並立即報告。
1.6在試驗和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的同時,應製定相應的安全措施,經本單位總工程批準後執行。
1.7電器工作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及以上者;
低壓電氣設備:電壓等級在1000V以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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