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DOC 42頁)
國家氣瓶安全監察規程(DOC 42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部份重點條款:
第77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幹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製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第78條氣瓶和瓶裝氣體的經銷,應遵守以下要求:
1.經銷有製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的產品或不合格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2.瓶裝氣體和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否則不得經銷;
3.氣體充裝單位負責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過簽定合同或協議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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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份重點條款:
第77條儲存氣瓶時,應遵守下列要求:
1.應置於專用倉庫儲存,氣瓶倉庫應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的有關規定;
2.倉庫內不得有地溝、暗道,嚴禁明火和其他熱源,倉庫內應通風、幹燥、避免陽光直射;
3.盛裝易起聚合反應或分解反應氣體的氣瓶,必須根據氣體的性質控製倉庫內的最高溫度、規定儲存期限,並應避開放射線源;
4.空瓶與實瓶應分開放置,並有明顯標誌,毒性氣體氣瓶和瓶內氣體相互接觸能引起燃燒、爆炸、產生毒物的氣瓶,應分室存放,並在附近設置防毒用具或滅火器材;
5.氣瓶放置應整齊,配戴好瓶帽。立放時,要妥善固定;橫放時,頭部朝同一方向。
第78條氣瓶和瓶裝氣體的經銷,應遵守以下要求:
1.經銷有製造許可證企業的合格氣瓶和氣體,不得經銷無證企業的產品或不合格氣瓶及不合格氣體;
2.瓶裝氣體和氣瓶經銷單位必須取得工商管理部門頒發的營業執照,還應在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機構辦理安全注冊,否則不得經銷;
3.氣體充裝單位負責瓶裝氣體經銷單位的安全管理,可以是直接管理,也可以通過簽定合同或協議進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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