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doc 8頁)
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doc 8頁)內容簡介
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的相關精神,現對我區地稅係統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請結合“25號公告”一並遵照執行。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的申報(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方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受理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機關)申報後即允許在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建立稅前扣除管理台賬和納稅檔案,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對稅前扣除的企業資產損失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二、人發生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將《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1)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並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人發生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2)。
三、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時,應在年度終了後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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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縣地方稅務局,自治區地方稅務局各直屬單位: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25號,以下簡稱“25號公告”)的相關精神,現對我區地稅係統有關企業資產損失所得稅稅前扣除管理問題明確如下,請結合“25號公告”一並遵照執行。
一、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按規定的申報(清單申報或專項申報)方式和要求向主管稅務機關(直接受理所得稅納稅申報的機關)申報後即允許在稅前扣除。
稅務機關應對企業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建立稅前扣除管理台賬和納稅檔案,按分項建檔、分級管理的原則,及時對稅前扣除的企業資產損失進行評估。對資產損失金額較大或經評估後發現不符合資產損失稅前扣除規定、或存有疑點、異常情況的資產損失,應及時進行核查。對企業已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不真實、不合法的,應依法作出稅收處理。
二、人發生應以清單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在進行年度申報時,將《企業資產損失(清單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1)隨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一並向主管地稅機關申報。
人發生應以專項申報的方式向稅務機關申報扣除的資產損失,納稅人應於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同時,向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專項申報)稅前扣除申報表》(見附件2)。
三、不進行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的二級分支機構,發生資產損失時,應在年度終了後向該分支機構所在地主管地稅機關報送企業資產損失稅前扣除申報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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