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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補繳保險費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的通知(doc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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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格式範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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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保險費, 通知
關於補繳保險費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的通知(doc 13頁)內容簡介
關於補繳保險費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的通知內容提要:
各區(縣)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市經濟技術開發區社會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社會保險代辦機構,各參保單位:
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於某年7月正式公布,由於今年的發布時間晚於往年,為了切實貫徹落實各項社會保險規定,保障參保人員權益,根據《關於某年度社會保險繳費基數及相關待遇水平核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京人社保發〔某〕89號)文件精神和市統計局發布的2009年北京市職工平均工資(以下簡稱新社平),現就補繳各項社會保險費基數差額和補發相關待遇差額工作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補繳基數差額與補發待遇差額工作的辦理時間為某年10月至12月。
二、各項社會保險費基數差額的補繳
補繳的範圍及標準
在正常繳費單位參保,各項社會保險繳費工資基數低於某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下限、高於2009年各項社會保險規定的繳費基數上限的繳費人員。
(1)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養老保險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失業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應按1615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工傷保險(城鎮職工)繳費下限1615元的、農村勞動力2422元(含社區專職)的,應按1615元、2422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生育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差;
個人上年月均工資低於基本醫療保險繳費下限2422元的,應按2422元標準補差;
(2)個人上年月均工資高於11178元的參保繳費人員,應按12111元標準對各項社會保險補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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