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的通知(doc 1頁)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的通知(doc 1頁)內容簡介
關於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處理的通知內容提要:
為進一步規定和完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製度,根據各地反映的情況,現將企業資產評估增值有關所得稅的處理問題明確如下:
一、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進行清產核資時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淨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二、納稅人以非現金的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發生的資產評估淨增值,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但在中途或到期轉讓、收回該項資產時,應將轉讓或收回該項投資所取得的收入與該實物資產和無形資產投出時原帳麵價值的差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納稅人在產權轉讓過程中,發生的產權轉讓淨收益或淨損失,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依法繳納企業所得稅。國有資產產權轉讓淨收益凡按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交財政的,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
四、企業進行股份製改造發生的資產評估增值,應相應調整帳戶,所發生的固定資產評估增值可以計提折舊,但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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