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製度(doc 3頁)
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製度(doc 3頁)內容簡介
銀行呆、壞帳準備金核銷製度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減少銀行不良資產,規範和簡化呆、壞帳核銷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核銷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和有關行業因實施《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全國計劃》)而形成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人民幣和外彙貸款呆、壞帳損失。
第三條 呆、壞帳核銷應當遵循總量控製、操作規範、程序簡便、審批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呆、壞帳準備金可調劑使用,壞帳準備金不足以核銷壞帳損失的,可從呆帳準備金中核銷。
各銀行分行呆、壞帳核銷規模與其所提取的準備金數額不平衡的,可由各銀行總行調劑。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呆、壞帳核銷規模與其所提取的準備金數額不平衡需調劑的,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有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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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國有企業改革,減少銀行不良資產,規範和簡化呆、壞帳核銷程序,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特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核銷國務院確定的企業“優化資本結構”試點城市(以下簡稱試點城市)、國務院確定的國有大中型重點企業和有關行業因實施《全國企業兼並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計劃》(以下簡稱《全國計劃》)而形成的國家開發銀行、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以下簡稱銀行)人民幣和外彙貸款呆、壞帳損失。
第三條 呆、壞帳核銷應當遵循總量控製、操作規範、程序簡便、審批及時的原則。
第四條 呆、壞帳準備金可調劑使用,壞帳準備金不足以核銷壞帳損失的,可從呆帳準備金中核銷。
各銀行分行呆、壞帳核銷規模與其所提取的準備金數額不平衡的,可由各銀行總行調劑。
各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呆、壞帳核銷規模與其所提取的準備金數額不平衡需調劑的,按照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製定的有關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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