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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審計、監察製度分析(doc 7頁)

所屬分類:
財務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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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審計, 製度分析
某公司審計、監察製度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某公司審計、監察製度分析目錄:
第一節總則
第二節審計
第三節監察

某公司審計、監察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三百一十五條為加強,避免和製止各種違章違紀現象,促進公司及全體員工依法照章辦事,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製訂本製度。
第三百一十六條公司設立監察委員會和監察部,在董事會和總經理領導下,進行審計監察工作。
第三百一十七條董事會監察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對公司屬下各單位進行製度、紀律、財務及法律監督;
2.對董事會任命的職員進行監督和違紀審查;
3.定期不定期對公司財務狀進行審計;
4.指導監察部的工作,受理員工不服監察部處分決定的申訴;
5.受理員工對董事會任命的職員檢舉、控積告。
第三百一十八條監察部行使下列職權:
1.檢查、監督各單位執行國家法律、政策、公司章程、規章製度和紀律的情況;
2.對除董事會任命以外的所有員工進行監督和違紀審查;
3.定期不定期對下屬企業財務狀況進行審計;
4.受理員工對總經理任命的職員的檢舉、控告。
第三百一十九條監察委員會設審計師,監察部設審計員,專門負責審計工作。
第三百二十條監察委員會和監察中進行審計、監察時,所有審計監察對象有義務按要求予以協助,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及資料。
第三百二十一條審計每季(或半年)審計公司財務狀況1次。主要審計專項基金和重大資金使用、成本費用、經濟效益以及財務規章製度和財經紀律的執行情況。
第三百二十二條審計師負責配合注冊會計師進行年度決算審核。
第三百二十三條經董事會決定或批準,審計師可以對公司任何財務活動進行專項審計。
第三百二十四條審計員應定期檢查公司及下屬企業對財務規章製度、財經紀委和承包合同的執行情況,監督業務部門在經營中遵紀守法,依法納稅,監督下屬企業貸款和銀行帳戶的使用情況,杜絕為他人代轉、代彙的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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