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製度分析(doc 7頁)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製度分析(doc 7頁)內容簡介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製度分析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預算外資金收入管理
第三章 預算外資金支出管理
第四章 預決算和會計核算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吉林省預算外資金管理製度分析內容提要:
第一條 為了加強預算外資金管理,提高預算外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預算外資金的:收支活動和管理監督,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下簡稱單位)為腰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和使用的未納入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其範圍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二)國務院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物價部門批準收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三)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建立的各項基金、專項資金及附加收入等;
(四)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財政部或者省政府及其財政部門的規定,從其所屬的單位集中上繳的資金;
(五)用於鄉鎮人民政府開支的鄉自籌和鄉統籌資金;
(六)其他未納入財政預算管理的財政性資金。
第四條 預算外資金是國家財政性資金,必須全部繳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五條 預算外資金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外資金管理和監督工作。
各級人民銀行、物價、審計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預算外資金的收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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