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監事、董秘與經理人員自律守則(doc 2頁)
董事、監事、董秘與經理人員自律守則(doc 2頁)內容簡介
董事、監事、董秘與經理人員自律守則內容提要: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等是公司的重要機構的組企業管理員,其行為活動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定公司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人員的自律守則。
第一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必須堅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管理業務知識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做到講政治、懂業務。
第二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全心全意處理公司事務,維護公司利益,對公司忠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職位、職權和內幕信息為自己謀私利。
第三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準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
第四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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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等是公司的重要機構的組企業管理員,其行為活動直接影響到公司、股東以及他人的利益、乃至社會經濟秩序。根據《公司法》和西藏天路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公司章程》的規定,特製定公司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人員的自律守則。
第一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必須堅持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努力學習專業技術、管理業務知識及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知識。做到講政治、懂業務。
第二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應當遵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忠實履行職務,全心全意處理公司事務,維護公司利益,對公司忠誠,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職位、職權和內幕信息為自己謀私利。
第三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準把經營、管理活動中收取的折扣、中介費、禮金據為己有。
第四條 董事、監事、董秘和經理不得挪用公司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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