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火使用安全管理規範(doc 1頁)
明火使用安全管理規範(doc 1頁)內容簡介
明火使用安全管理規範內容提要:
凡經批準用火的重要崗位,動火前要做到“七不準”,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後要做到“一清理”,內容如下:
(一)動火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準動用明火。
2、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理,不準動用明火。
3、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4、裝過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幹淨或未清除殘存的液體,不準動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不準動用明火。
6、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中,下麵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7、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準動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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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經批準用火的重要崗位,動火前要做到“七不準”,動火中要做到“四必須”,動火後要做到“一清理”,內容如下:
(一)動火前:
1、防火、滅火設施不落實,不準動用明火。
2、現場的易燃易爆雜物未清理,不準動用明火。
3、不可移動的易燃結構未經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4、裝過易燃液體的容器、管道未經洗刷幹淨或未清除殘存的液體,不準動用明火。
5、凡存有易燃易爆物品的房間、倉庫和場所,不準動用明火。
6、在高空進行焊接或切割作業中,下麵的可燃物品未清理或未采取安全防範措施,不準動用明火。
7、未配備相應的滅火器材,不準動用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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