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doc 2頁)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doc 2頁)內容簡介
應收帳款及應收票據管理辦法內容簡介:
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製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征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於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帳,並自獎金中扣除。嗣後收回票據時,再行衝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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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確保公司權益,減少壞帳損失,特製定本準則,以資遵行。
第二條 各營業部門應詳實辦妥客戶征信調查,並隨時偵查客戶信用的變化(可利用機會通過A客戶調查B客戶的信用情況)簽注於征信調查表相關欄內。“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信用良好的民營大企業及風險低的小金額或現金交易客戶應不受此限。”
第三條 營業部門,至遲應於出貨日起60日內收款。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就其未收款項詳細列表,通知各營業部門主管,轉為呆帳,並自獎金中扣除。嗣後收回票據時,再行衝回。“但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及民營大企業等訂有其內部付款程序者,應依其規定。”
第四條 營業部門所收票據,自銷售日起算,至票據兌現日止,以120天為限。如超過上列期限者,財務科即依查得資料,就其超限部分的票據所編列明細表,通知營業部門加收利息費用,利息概以月息二分計算。
第五條 賒售貨品收受支票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注意發票人有無權限簽發支票。
(二)非該商號或本人簽發的支票,應要求交付支票人背書。
(三)注意查明支票有效的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文字、金額、到期日、發票人蓋章等等是否齊全。
(四)注意所收支票帳號號碼愈少表示與該銀行往來期愈長,信用較為可靠(可直接向銀行查明或請財務科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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