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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doc 5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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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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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
水上水下施工, 施工作業, 通航安全管理, 安全管理規定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doc 5頁)內容簡介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資格和申請
第三章、許可證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五章、法律責任


水上水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管理規定內容簡介:
第一條、為維護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排筏航行、停泊和作業的安今,保護水域環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上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製定本規定。沿海和內河水域進行下列涉及通航安全的水上水下施工作業(以下簡稱施工作業),適用本規定:
(一)設置、拆除水上水下設施;
(二)修建碼頭、船塢、船台、閘壩,構築各類堤岸或人工。
(三)架設橋梁、索道,構築水下隧道;
(四)打撈沉船、沉物;
(五)鋪設、撤除、檢修水上水下電纜或管道;
(六)設置用於捕撈、養殖的固定網具設施;
(七)設置係船浮筒、浮躉、竹木排筏係纜樁以及類似的設施;
(八)進行影響水土—交通安全的海洋及氣象觀測、水文測量、地質調查、科學研究等活動:
(九)清除水麵垃圾;
(十)掃海、疏浚、爆破、打樁、拔樁、填埋、挖砂、淘金、采石、拋泥沙石;
(十一)救助遇難船舶,或緊急清除水麵汙染物、水下汙染源;
(十二)其它影響通航水域交通安全或對通航環境產生影響的施工作業。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務監督局(以下簡稱港監局)主管全國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各級港務(港航)監督機:構(以下簡稱港監)具體負責其管轄水域內的施工作業通航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資格和申請
第四條、建設者或施工者(以下統稱施工作業者)從事本規定第二條規定的施工作業,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向施工作業所在地的港監提出施工作業通航安全審核申請(以下簡稱申請),接受港監的審核。
涉及多類型、多科目施工作業的建設工程或涉及多個施工作業者的工程,可由對工程總負責的施工作業者統一向港監提出書麵申請,也可由具體從事某一類型和某一科目的施工作業者就涉及本類型和本科目的施工作業分別向港監提出書麵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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