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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實務案例分析報告(DOC 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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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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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貿易, 管理知識, 實務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報告
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實務案例分析報告(DOC 30頁)內容簡介

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實務案例分析報告(DOC 30頁)目錄:

一、實踐目的和意義
二、實踐內容

國際貿易及管理知識實務案例分析報告(DOC 30頁)簡介:

案例分析:
1.信用證是銀行信用,托收是商業信用。
在信用證項下,銀行是付款人,賣方隻要提交與信用證要求嚴格相符的單據,開證行就必須付款,而不管信用證申請人是否同意,即使申請人破產了,銀行也得付錢。
而付款交單項下, 出口方的交單是以進口方的付款為條件,即進口方付款後才能向代收銀行領取單據。銀行是否付款則取決於付款人是否付款,也就是說,如果買方想毀約的話,賣方就收不到貨款,而銀行不承擔任何責任,哪怕賣方的單據完美無瑕。
2.記名提單是記名貨物交付或指定給具體人的憑證。記名提單上列明確定的收貨人,而不另加列指示字樣不可轉讓。《海牙規則》中的物權憑證是指持有該憑證即意味著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由此可見,記名提單的持有人並不享有支配貨物的權利。貨到目的港後,承運人不負有要求記名收貨人出示或提交提單的義務。因此,記名提單並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效力。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應理解為承運人保證向提單上記名的收貨人交付貨物。
記名提單沒有物權憑證的功能,那麼承運人的交付義務並不鎖定於記名提單上,而是正確核實並交付給記名收貨人,也就是說承運人根本沒有必要憑正本記名提單交付貨物。
3. 憑正本提單交貨是國際海運界承運人交貨的基本原則,但也不是一成不變的。在我國海運界,時常發生無單交貨的行為,歸納起來有以下幾種情況:
(1)正本提單遲到,可憑收貨人的副本提單加擔保交貨。
如貨物占有或所有權已經轉讓給買方,買方就有權取得單據(包括提單)。作為流通單證的提單,其正本提單晚於貨物抵達的現象在海運實踐中時常出現,此時提單反而成了貨物交付的障礙。由於承運人不知現在的提單持有人或提單延遲的原因,他不能估計提單最終何時到達。如果貨物易腐或市場價格波動,貨主就會有明顯的風險。因此,承運人可以根據提貨人提供的副本提單加上擔保向其放貨。對此,我國《海商法》雖無明文規定,但符合國際海運慣例。
(2)憑單交付規則中理論意義大於商業價值時的例外。
我國《海商法》第71條規定:“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可見,提單隻表明提貨權,而擁有貨物所有權與持有提單並不相幹。提單可能簽發給對貨物不享有權利的托運人,或者提單被不享有貨物權利的人取得。如果承運人有充分的理由相信:要求提貨的人有權占有該貨物,且對提單的流轉情況有相當合理的解釋,則承運人可被允許在對方未提供提單的情況下交付貨物,從而解除其向提單持有人交貨的義務。例如,賣方雖持有提單,但如果認同無單放貨行為並確認買方提貨的合法性,那麼就意味著賣方放棄依提單主張貨物所有權的權利。賣方不得依據提單主張其權利,從而承運人無單交貨責任消滅。這種情形在短途國際海運中時常出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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