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指導(doc 35頁)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指導(doc 35頁)內容簡介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指導目錄:
第一章、一般規定
第二章、破產清算申請受理後的管理人職責
第三章、裁定重整後的管理人職責
第四章、裁定和解後的管理人職責
第五章、宣告破產後的管理人職責
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指導內容提要:
宗旨和效力:
1.1為指導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規範律師執業行為,提高律師的服務質量和水平,防範執業風險,充分發揮律師在企業破產案件事務中的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及其他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規定,製訂本指引。
1.2本指引為律師擔任破產管理人業務的指導性意見。本指引與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有抵觸的,以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為準。
1.3本指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和民事專業委員會共同組織起草,經六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常務理事會第**次會議於2008年**月**日審議通過,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1.4本指引由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經濟專業委員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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