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管理規定(doc 6頁)
市場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管理規定(doc 6頁)內容簡介
市場銀行承兌彙票業務的管理規定內容提要:
5.2.1結算出納的職責
A、負責管理辦理銀行承兌所需的各類資料,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協議、購銷合同等;
B、嚴格按照公司相關文件及製度規定進行編製、管理及報送與銀行承兌彙票相關的各類報表,包括: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見附件7.1)、銀行承兌日報表(見附件7.2)、銀行承兌明細表(已解付、未解付)(見附件7.3)、銀行承兌排款解付表明細表(日曆式)(見附件7.4)、銀行承兌額度“對帳函”(見附件7.5)及“調節表”(見附件7.6);
注:有結算出納的分部由結算出納負責管理,無結算出納的分部由現金出納負責管理。
5.2.2、外勤出納的職責
A、根據結算出納出具的由結算主管簽字確認的“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見附件7.1)進行辦理銀行承兌彙票,不得多辦或漏辦;
B、負責及時到銀行索取本部所有銀行帳戶的回單。
5.3銀行承兌彙票業務授權的管理
5.3.1因各分部的法定代表人均在異地,為不影響各分部承兌彙票業務的辦理,將各分部在當地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承兌彙票)的簽署權授權給當地的總經理辦理;
5.3.2各分部授信業務授權人在簽署辦理承兌業務所需的相關文件時必須嚴格審核,確保簽署的所有協議、合同等文件時必須確保本部與收款單位具備正常的貿易背景及付款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簽署空白承兌協議和購銷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5.3.3授權範圍:辦理承兌彙票業務的必備文件及資料,“授信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5.4全額銀行承兌彙票的管理
5.4.1各分部必須在已有敞口承兌額度使用完畢後,方可允許使用全額承兌付款。對欲辦理全額承兌的分部,必須事先向總部資金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填寫分部全額銀行承兌彙票申請表(見附件7.8),列明承辦銀行、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付款廠家、彙票期限,經辦人、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字後上報總部審批。總部財務中心資金管理部根據全國承兌整體使用情況統籌安排後予以批複,未經批複擅自操作的,視為違規,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銀行承兌彙票額度使用的管理
5.5.1辦理銀行承兌所需的所有資料(銀行承兌彙票協議、購銷合同等),均由結算出納進行管理,所有需要加蓋公章或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協議及合同,必根據辦理承兌彙票需要,隨辦隨簽(蓋),不得備簽(蓋)空白協議及合同;
5.5.2結算出納根據總部批複的周付款金額和分部前期排款的情況,按總部每日、每周的排款限額規定事先確定開立銀行承兌彙票支付款項的票麵金額和到期解付日期,製訂“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由結算主管簽字確認後,連同辦理承兌彙票所需的空白協議及購銷合同一並交予外勤出納;
承兌排款解付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及規定:
A、在事先確定銀行承兌彙票解付日期時,同一天內辦理數筆相同期限的彙票應將到期解付日期適當錯開,如:同一天辦理四個月期限的承兌彙票有三筆,可將到期日分別排在四個月零三天、四個月零五天等,這樣可以緩解到期解付時由於同一天到期彙票過多所導致的資金需求壓力。
B、為了在可控的範圍內使資金風險處於安全水平,現根據各分部的銷售及資金情況對日均承兌的排款計劃相關指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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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結算出納的職責
A、負責管理辦理銀行承兌所需的各類資料,包括:銀行承兌彙票協議、購銷合同等;
B、嚴格按照公司相關文件及製度規定進行編製、管理及報送與銀行承兌彙票相關的各類報表,包括: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見附件7.1)、銀行承兌日報表(見附件7.2)、銀行承兌明細表(已解付、未解付)(見附件7.3)、銀行承兌排款解付表明細表(日曆式)(見附件7.4)、銀行承兌額度“對帳函”(見附件7.5)及“調節表”(見附件7.6);
注:有結算出納的分部由結算出納負責管理,無結算出納的分部由現金出納負責管理。
5.2.2、外勤出納的職責
A、根據結算出納出具的由結算主管簽字確認的“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見附件7.1)進行辦理銀行承兌彙票,不得多辦或漏辦;
B、負責及時到銀行索取本部所有銀行帳戶的回單。
5.3銀行承兌彙票業務授權的管理
5.3.1因各分部的法定代表人均在異地,為不影響各分部承兌彙票業務的辦理,將各分部在當地銀行辦理授信業務(承兌彙票)的簽署權授權給當地的總經理辦理;
5.3.2各分部授信業務授權人在簽署辦理承兌業務所需的相關文件時必須嚴格審核,確保簽署的所有協議、合同等文件時必須確保本部與收款單位具備正常的貿易背景及付款條件,不得以任何形式簽署空白承兌協議和購銷合同及其他相關資料;
5.3.3授權範圍:辦理承兌彙票業務的必備文件及資料,“授信合同”必須由法定代表人簽署。
5.4全額銀行承兌彙票的管理
5.4.1各分部必須在已有敞口承兌額度使用完畢後,方可允許使用全額承兌付款。對欲辦理全額承兌的分部,必須事先向總部資金管理部提出書麵申請,填寫分部全額銀行承兌彙票申請表(見附件7.8),列明承辦銀行、付款日期、付款金額、付款廠家、彙票期限,經辦人、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字後上報總部審批。總部財務中心資金管理部根據全國承兌整體使用情況統籌安排後予以批複,未經批複擅自操作的,視為違規,要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5.5銀行承兌彙票額度使用的管理
5.5.1辦理銀行承兌所需的所有資料(銀行承兌彙票協議、購銷合同等),均由結算出納進行管理,所有需要加蓋公章或法人代表(或授權人)簽字、蓋章的協議及合同,必根據辦理承兌彙票需要,隨辦隨簽(蓋),不得備簽(蓋)空白協議及合同;
5.5.2結算出納根據總部批複的周付款金額和分部前期排款的情況,按總部每日、每周的排款限額規定事先確定開立銀行承兌彙票支付款項的票麵金額和到期解付日期,製訂“分部銀行承兌彙票承辦明細表”,由結算主管簽字確認後,連同辦理承兌彙票所需的空白協議及購銷合同一並交予外勤出納;
承兌排款解付計劃應遵循以下原則及規定:
A、在事先確定銀行承兌彙票解付日期時,同一天內辦理數筆相同期限的彙票應將到期解付日期適當錯開,如:同一天辦理四個月期限的承兌彙票有三筆,可將到期日分別排在四個月零三天、四個月零五天等,這樣可以緩解到期解付時由於同一天到期彙票過多所導致的資金需求壓力。
B、為了在可控的範圍內使資金風險處於安全水平,現根據各分部的銷售及資金情況對日均承兌的排款計劃相關指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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