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的市場中介服務業.doc18
摘要
我們在本文給出了一個關於中國的市場中介服務業的一般描述。由於在這一領域進行了放鬆管製的若幹改革,服務市場的結構已經發生了巨大變化。一般說來,進入市場中介服務業技術壁壘與資本壁壘並不高,所以,進入這一市場的嚴重限製基本上是來自於政府的行政性壟斷。在中介服務業的發展過程中,政府的功能主要應該體現在提供法律框架與體製性基礎設施上;而不應直接控製經營該類中介服務的大部分權力。在中國,當前至關重要的是,對於市場中介服務的資格、標準和定價等類問題,應培植與確立一種獨立的、自我約束的產業組織,去加強這些中介部門的競爭,並且提高對外國競爭者的開放度。
市場中介服務隻是在近來才被人關注。由於這類服務所提供的策略要素決定著企業的競爭優勢,又由於在自由的競爭性全國市場的環境中,這些策略性服務要素對企業的長期競爭力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因此,社會上對這類中介服務的需求很可能會上升。但另一方麵,市場中介業,尤其是職業的中介服務,諸如律師事務,會計與審計服務,又一直麵臨著來自政府管製與行政性壟斷的種種政策限製與交易障礙。中國市場中介服務業的進一步發展高度依賴於對這類市場的管製所進行的全麵改革。
本文對中國市場中介服務業的一般現狀給出一個簡要的綜述。在此文裏,我們會運用統計數據與調查問卷所獲的數據,展示出部門專門性的發展全貌,尤其是,由於擁有調查研究所獲的問卷數據(該數據由清華大學經管學院會計係調查並處理),使我們能對政府在市場中介服務業中行政性壟斷問題得到清楚的認識。本文分為四個部分:第一節描述中國市場中介服務業在近20年裏的發展的一般趨勢;然後在第二節,我們會根據詳細的事實證據分部門分析當前存在的問題;第三節專門討論行政性壟斷問題;最後,在第四節,我們會總結這個綜述,並對中國的市場中介服務業給出若幹政策建議。
1.中國市場中介服務業的發展
1.1定義與範圍
一般說來,對所謂的市場中介服務業,有兩個定義。第一個定義是根據OECD(經濟合作發展組織)國家所運用的定義,可將市場中介服務狹義地定義為策略性的市場服務,它包括四個類型的服務:計算機軟件與信息服務,研發(R & D)與技術檢驗服務,商業組織(包括管理谘詢與勞動錄用服務),與人力資本發展服務(培訓項目與在崗培訓)。這一定義並未包括專職服務(法律事務所、會計事務所與審計服務等)。
由於專職服務無論從中國的全國範圍來說,還是從地方的範圍來說,都是國內許多關於規製的話題,又由於專職服務也是從事這些法律服務、會計與審計服務的專業人員與協會的關注話題,並且,在策略性的市場服務與這種專職服務之間存在著某些相似之處,即在中國,凡是限製專職服務的種種壁壘也阻礙著市場服務業的擴展,所以,這類專職服務應該被包括進市場中介服務這一定義之中。出於這一原因,在本文我們采用較為廣義的關於市場中介服務定義,該定義不僅包括策略性服務,而且包括專職服務,這就是關於市場服務業的第二個定義。在以下的討論中,“市場中介服務”這一術語是指:
·銷售、廣告與公關服務;
·企業構建的科學技術服務;
·法律服務;
·會計服務;
·計算機軟件與信息過程服務;
·研發與技術服務;
·商業組織服務(管理谘詢業與勞動就業人員的錄用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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