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外貿進口代理製的發展方向(doc 36頁)
我國外貿進口代理製的發展方向目錄: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企業進口代理的現狀分析
第三章 關於加快企業代理的發展戰略
第四章 在WTO體製下對我國外貿發展展望
我國外貿進口代理製的發展方向內容簡介:
1.1.1外貿代理的定義
所謂外貿代理,就是由我國的外貿公司充當國內客戶和供貨部門的代理人,代其簽訂進出口合同,收取一定的傭金或手續費的做法。過去長期以來,我國外貿公司在出口方麵一直是采取收購製,即由外貿公司用自有資金向國內供貨部門收購出口商品,然後由外貿公司以自己的名義自營出口,自負盈虧。推行外貿代理製的主要目的之一就是要改變過去的傳統做法,即改為由外貿公司接受國內供貨部門的委托,代其對外簽訂出口合同,代辦出口手續,收取約定的傭金,至於出口的盈虧則由國內供貨部門自負。這項改革的主要好處在於:它有利於國內供貨部門了解國際市場對產品的要求,促使他們提高出口產品的質量;增強其競爭能力和出口創彙能力;增強國內生產供貨部門對履行出口合同的責任感,促使其改善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同時還可以減輕外貿公司在收購出口貨源方麵的財務負擔,並使外貿公司的經營方式更加靈活多樣。對於工貿雙方都十分有利。
1.1.2外貿代理的特點及種類
我國的代理製度,主要規定在1986年《民法通則》中。該法第63條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代理人對代理人的代理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外貿代理製度是我國涉外商事代理製度的主要內容。我國是從1984年開始實行這一製度的,內容是委托人委托外貿企業為其進口或出口某種商品的製度。在實踐上,我國的外貿代理可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代理人以本人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2)國內享有外貿經營權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代理人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3)國內不享有外貿經營權的企業與享有此項權利的外貿企業之間的代理,外貿企業以自己的名義對外經營進出口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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