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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 1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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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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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學危險物品, 安全管理條例, 實施細則
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實施細則(doc 10頁)內容簡介
第一條 根據《化學危險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化學危險物品和在工業生產中使用化學危險物品或以其為原料的企業,包括中外合資企業、外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和監督部門;有關的科研、設計部門和事業單位。
第三條 本《細則》所指化學危險物品,係國家標準(GB12268-)危險貨物品名表中所列的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六大類中的化學危險物品。
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兵器工業的火藥、炸藥、企業管理、火工產品和核能物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 生產、使用(包括生產廠的儲存、運輸)化學危險物品的單位,必須建立健全相應的安全管理製度。
第五條 嚴禁鄉、鎮、街道企業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
第六條 新建、擴建、改建(以下簡稱“三建”)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企業,按照不同投資規模的審批權限,經所在地省轄市以上(含省轄市)人民政府同意,按本《細則》和國家規定的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第七條 新建的化學危險物品生產企業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已確定的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廠點在其安全衛生防護距離內不得建其它公共建築或建居民點。
第八條 凡申請生產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一律由當地計(經)委,會同化工、公安、環保、衛生、勞動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審查,符合規定的企業才能準予立項建設。對省級以上政府批準的項目,由此批準單位報化學工業部備案,同時抄送當地鐵路、交通、環保、衛生等部門。
第九條 申請生產劇毒化學危險物品的“三建”企業,必須經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並在選址時報化學工業部,化學工業部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認為不符合安全要求時,可以否決在該地區布點建設或擴建、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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