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模式(doc 6)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模式(doc 6)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食品生產加工企業必備條件
第三章 食品生產許可
第四章 食品質量安全檢驗
第五章 食品質量安全標誌
第六章 食品質量安全監督
第七章 審查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八章 罰 則
第九章 附 則
第一條 為從源頭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提高食品生產加工企業的質量管理和產品質量安全水平,保障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試行條例》、《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加強產品質量工作若幹問題的決定》以及國務院賦予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的職能等有關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食品,是指經過工業加工、製作的、供人們食用或者飲用的製品。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以銷售為目的的食品生產加工活動,必須遵守本辦法。進出口食品按照國家進出口商品檢驗檢疫及監督管理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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