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doc 41頁)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目錄:
1、總則
2、高壓設備工作的基本要求
3、保證安全的組織措施
4、保證安全的技術措施
5、線路作業時發電廠和變電所的安全措施
6、帶電作業
7、發電機、同期調相機和高壓電動機的維護工作
8、在六氟化硫電氣設備上的工作
9、在停電的低壓配電裝置和低壓導線上的工作
10、在繼電保護、儀表第二次回路上的工作
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安全工作規程內容摘要:
為了切實保證職工在生產中的安全和健康、電力係統、發供配電設備的安全運行,結合電力生產多年來的實踐經驗,製定本規程。
各單位的領導幹部和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嚴格執行本規程。
安全生產,人人有責。各級領導必須以身作則,要充分發動群眾,依靠群眾;要發揮安全監察機構和群眾性的安全組織的作用,嚴格監督本規程的貫徹執行。
本規程適用於運用中的發、變、送、配、農電和用戶電氣設備上工作的一切人員(包括基建安裝人員)。
各單位可根據現場情況製定補充條文,經廠(局)主管生產的領導(總工程師)批準後執行。 所謂運用中的電氣設備,係指全部帶有電壓或一部分帶有電壓及一經操作即帶有電壓的電氣設備。
電氣設備分為高壓和低壓兩種:
高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以上者:
低壓:設備對地電壓在250V及以下者。
電氣工作人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經醫師鑒定,無妨礙工作的病症(體格檢查約兩年一次)。
具備必要的電氣知識,且按其職務和工作性質,熟悉《電業安全工作規程》(發電廠和變電所電氣部分、電力線路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的有關部分,並經考試合格。
學會緊急救護法(附錄G),特別要學會觸電急救。
電氣工作人員對本規程應每年考試一次。因故間斷電氣工作連續三個月以上者,必須重新溫習本規程,並經考試合格後,方能恢複工作。 參加帶電作業人員,應經專門培訓,並經考試合格、領導批準後,方能參加工作。 新參加電氣工作的人員、實習人員和臨時參加勞動的人員(幹部、臨時工等),必須經過安全知識教育後,方可下現場隨同參加指定的工作,但不得單獨工作。 對外單位派來支援的電氣工作人員,工作前應介紹現場電氣設備接線情況和有關安全措施。
任何工作人員發現有違反本規程,並足以危及人身和設備安全者,應立即製止。
對認真遵守本規程者,應給予表揚和獎勵。對違反本規程者,應認真分析,加強教育,分別情況,嚴肅處理。對造成嚴重事故者,應按情節輕重,予以行政或刑事處分。
本規程所指的安全用具必須符合附錄E、附錄F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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