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城市規劃實施條例(doc 24)
珠海市城市規劃實施條例(doc 24)內容簡介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統一規劃
第三章 統一用地規劃審批
第四章 統一劃分功能區
第五章 統一豎向規劃
第六章 統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
第七章 統一環境藝術規劃
第八章 統一園林綠化規劃
第九章 統一審查規劃建築設計
第十章 城市規劃實施的監督檢查
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
第一條 為了科學地製定本市城市規劃,加強城市規劃管理,保障城市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製定和實施城市規劃,在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城市規劃由市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政府)集中統一管理。市政府依法對城市規劃作出的各項決策,任何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未經法定程序,不得擅自改變。
第四條 城市規劃管理必須嚴格執行統一規劃、統一用地規劃審批、統一劃分功能區、統一豎向規劃、統一基礎設施建設規劃、統一環境藝術規劃、統一園林綠化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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