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doc 13)
ISO14000國家示範區管理辦法(doc 13)內容簡介
總 則
一、為提高區域環境管理水平和環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環境保護長效機製和自我約束機製,規範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區域:
(一)地、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城區”);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以下簡稱“園區”);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風景名勝區等(以下簡稱“景區”)。
上述地區在達到《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附一)後可申請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
三、本辦法適用於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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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提高區域環境管理水平和環境管理的有效性,建立環境保護長效機製和自我約束機製,規範ISO14000國家示範區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特製定本辦法。
二、本辦法所指區域:
(一)地、縣級及以下行政區域(以下簡稱“城區”);
(二)省級以上(含省級)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保稅區、工業園區等(以下簡稱“園區”);
(三)省級以上(含省級)風景名勝區等(以下簡稱“景區”)。
上述地區在達到《ISO14000國家示範區創建標準及評價方法》(附一)後可申請創建ISO14000國家示範區。
三、本辦法適用於ISO14000國家示範區的申報、創建、驗收、審批、命名和後續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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