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煤礦安全規程宣貫學習(PPT 30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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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煤礦安全規程宣貫學習(PPT 30頁)內容簡介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87號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
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 (以下統稱煤礦企
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
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
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
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六條 井工煤礦必須製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
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落實
24h值班製度.複工複產前必須進行全麵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製度,
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係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
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
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
規定及時上報.
第一章 礦 井 建 設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
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
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
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
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
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
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
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
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係統圖.
第四十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
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後,應當先
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
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五十八 條 施 工 岩 (煤)平 巷 (硐)時,應 當 遵 守 下 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
作麵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
程中明確,並製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麵 10m 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
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
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在鬆軟的煤 (岩)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
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
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岩 (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
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
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岩 (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
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
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
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
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
..............................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從事煤炭生產和煤礦建設
活動,必須遵守本規程.
第三條 煤炭生產實行安全生產許可證製度.未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不得從事煤炭生產活動.
第四條 從事煤炭生產與煤礦建設的企業 (以下統稱煤礦企
業)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規程、標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各種設備、設施檢查維修製度,定期進行檢查維修,並做好記錄.
煤礦必須製定本單位的作業規程和操作規程.
第五條 煤礦企業必須設置專門機構負責煤礦安全生產與職
業病危害防治管理工作,配備滿足工作需要的人員及裝備.
第六條 煤礦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和職業病危害防護設施,
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第七條 對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有害因素及防範措
施、事故應急措施、職業病危害及其後果、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等,
煤礦企業應當履行告知義務,從業人員有權了解並提出建議.
第十四條 井工煤礦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下列圖紙:
(一)礦井地質圖和水文地質圖.
(二)井上、下對照圖.
(三)巷道布置圖.
(四)采掘工程平麵圖.
(五)通風係統圖.
(六)井下運輸係統圖.
(七)安全監控布置圖和斷電控製圖、人員位置監測係統圖.
(八)壓風、排水、防塵、防火注漿、抽采瓦斯等管路係統圖.
(九)井下通信係統圖.
(十)井上、下配電係統圖和井下電氣設備布置圖.
(十一)井下避災路線圖.
第十六條 井工煤礦必須製定停工停產期間的安全技術措
施,保證礦井供電、通風、排水和安全監控係統正常運行,落實
24h值班製度.複工複產前必須進行全麵安全檢查.
第十七條 煤礦企業必須建立應急救援組織,健全規章製度,
編製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裝備並定期檢查補充.
煤礦必須建立礦井安全避險係統,對井下人員進行安全避險
和應急救援培訓,每年至少組織1次應急演練.
第十九條 煤礦發生事故後,煤礦企業主要負責人和技術負
責人必須立即采取措施組織搶救,礦長負責搶救指揮,並按有關
規定及時上報.
第一章 礦 井 建 設
第一節 一 般 規 定
第三十四條 煤礦建設單位和參與建設的勘察、設計、施
工、監理等單位必須具有與工程項目規模相適應的能力.國家實
行資質管理的,應具備相應的資質,不得超資質承攬項目.
第三十五條 有突出危險煤層的新建礦井必須先抽後建.礦
井建設開工前,應當對首采區突出煤層進行地麵鑽井預抽瓦斯,
且預抽率應當達到30%以上.
第三十六條 建設單位必須落實安全生產管理主體責任,履
行安全生產與職業病危害防治管理職責.
第三十七條 煤礦建設、施工單位必須設置項目管理機構,
配備滿足工程需要的安全人員、技術人員和特種作業人員.
第三十八條 單項工程、單位工程開工前,必須編製施工組
織設計和作業規程,並組織相關人員學習.
第三十九條 礦井建設期間必須按規定填繪反映實際情況的
井巷工程進度交換圖、井巷工程地質實測素描圖及通風、供電、
運輸、通信、監測、管路等係統圖.
第四十條 礦井建設期間的安全出口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開鑿或者延深立井時,井筒內必須設有在提升設備發
生故障時專供人員出井的安全設施和出口;井筒到底後,應當先
短路貫通,形成至少2個通達地麵的安全出口.
(二)相鄰的兩條斜井或者平硐施工時,應當及時按設計要
求貫通聯絡巷.
第二節 井巷掘進與支護
第五十八 條 施 工 岩 (煤)平 巷 (硐)時,應 當 遵 守 下 列規定:
(一)掘進工作麵嚴禁空頂作業.臨時和永久支護距掘進工
作麵的距離,必須根據地質、水文地質條件和施工工藝在作業規
程中明確,並製定防止冒頂、片幫的安全措施.
(二)距掘進工作麵 10m 內的架棚支護,在爆破前必須加
固.對爆破崩倒、崩壞的支架必須先行修複,之後方可進入工作
麵作業.修複支架時必須先檢查頂、幫,並由外向裏逐架進行.
(三)在鬆軟的煤 (岩)層、流砂性地層或者破碎帶中掘進
巷道時,必須采取超前支護或者其他措施.
第六十一條 使用耙裝機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耙裝機作業時必須有照明.
(二)耙裝機絞車的刹車裝置必須完好、可靠.
(三)耙裝機必須裝有封閉式金屬擋繩欄和防耙鬥出槽的護
欄;在巷道拐彎段裝岩 (煤)時,必須使用可靠的雙向輔助導向
輪,清理好機道,並有專人指揮和信號聯係.
(四)固定鋼絲繩滑輪的錨樁及其孔深和牢固程度,必須根
據岩性條件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五)耙裝機在裝岩 (煤)前,必須將機身和尾輪固定牢靠.
耙裝機運行時,嚴禁在耙鬥運行範圍內進行其他工作和行人.在
傾斜井巷移動耙裝機時,下方不得有人.上山施工傾角大於20°
時,在司機前方必須設護身柱或者擋板,並在耙裝機前方增設固
定裝置.傾斜井巷使用耙裝機時,必須有防止機身下滑的措施.
(六)耙裝機作業時,其與掘進工作麵的最大和最小允許距
離必須在作業規程中明確.
(七)高瓦斯、煤與瓦斯突出和有煤塵爆炸危險礦井的煤巷、
半煤岩巷掘進工作麵和石門揭煤工作麵,嚴禁使用鋼絲繩牽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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