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南縣城市規劃局行政技術準則(doc 49頁)
衡南縣城市規劃局行政技術準則(doc 49頁)內容簡介
內容摘要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和衡南縣城市總體規劃,並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參照本準則執行)。鄉鎮各項工程建設,依照相關規範,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條編製詳細規劃(含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擬定規劃條件、城鄉建設用地規劃以及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均應符合本準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控製
第四條縣城城市建設用地分類,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必須符合衡南縣城市總體規劃,並考慮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準的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執行,無詳細規劃,按本準則附表(一)執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項目性質、規模以及周邊環境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第六條凡確實需要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應先調整規劃,按法定和規定的程序與管理權限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功能布局要求,堅持“成片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對重大項目的選址應首先編製選址論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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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城鄉規劃管理,保證城鄉規劃的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城鄉規劃法〉辦法》和衡南縣城市總體規劃,並結合本縣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準則。
第二條本準則適用於縣城規劃區範圍內各項建設工程(臨時建設參照本準則執行)。鄉鎮各項工程建設,依照相關規範,參照本準則執行。
第三條編製詳細規劃(含控製性詳細規劃和修建性詳細規劃,下同)、擬定規劃條件、城鄉建設用地規劃以及建設工程規劃的審批,均應符合本準則。
第二章建設用地控製
第四條縣城城市建設用地分類,按照國家標準《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執行。
第五條各類建設用地的性質必須符合衡南縣城市總體規劃,並考慮土地使用兼容性。有批準的詳細規劃,按詳細規劃執行,無詳細規劃,按本準則附表(一)執行。
凡附表(一)中未列入的建設項目,應由城鄉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其項目性質、規模以及周邊環境和基礎設施條件具體核定適建範圍。
第六條凡確實需要改變規劃用地性質,應先調整規劃,按法定和規定的程序與管理權限審批後執行。
第七條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必須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專項規劃、詳細規劃的功能布局要求,堅持“成片開發,配套建設”的原則,對重大項目的選址應首先編製選址論證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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