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論述(doc 43頁)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論述(doc 43頁)內容簡介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論述目錄:
1、總則
2、工作機構
3、企業申請生產許可證的基本條件
4、許可程序
5、審查要求
6、證書和標誌
7、委托加工備案程序
8、監督檢查
9、收費
10、生產許可證工作人員守則
11、附則
化肥產品生產許可證實施細則論述內容提要: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負責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統一管理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辦公室(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辦公室)負責磷肥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審查中心(以下簡稱全國許可證審查中心)受全國許可證辦公室委托承擔有關技術性和事務性的工作。
《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中“產品類別”欄填寫化肥,“產品名稱”欄填寫磷肥,“產品單元”欄按表1的產品單元欄填寫,“產品品種、規格型號”一欄填寫申報產品單元的產品規格(按表1填寫),如“優等品”或“一等品”或“合格品”或“合格品Ⅰ”或“合格品Ⅱ”;
集團公司與其所屬單位一起申請辦理生產許可證的,集團公司及其所屬單位應分別提交填寫完整的《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申請書》。
省級或受省級委托的地方質量技術監督局收到企業申請後,對申請材料符合實施細則要求的,準予受理,並自收到企業申請之日起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受理決定書》;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本實施細則要求且可以通過補正達到要求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向企業發送《行政許可申請材料補正告知書》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要求的,應當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發出《行政許可申請不予受理決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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