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日利亞礦物與開采法案解析(doc 42頁)
尼日利亞礦物與開采法案解析目錄:
第一章、礦產,勘探,采礦和采石
第一部分、礦產的所有權及控製權
第二部分、法案的管理
第三部分、開采激勵措施
第四部分、礦產資源的探測
第五部分、采礦
第六部分、采石
第七部分、道路
第二章、小型采礦
第三章、占有和購買礦產資源
第四章、環境考量和當地社區利益
第五章、違法和懲罰
……
尼日利亞礦物與開采法案解析內容提要:
礦產的所有權及控製權:
1,尼日利亞的所有礦產資源,地上或地下,大陸架和所有河流,水道,水域及專屬經濟區由尼日利亞人民授予聯邦政府所有和控製。
自本法生效起,所有其上發現有商業開采價值的土地,歸政府所有。
礦產資源的所有權由政府讓度給依本法獲得相應權利的人。
2,除本法允許,任何人不得私自勘探,開采礦產,亦不得為開礦改變或截留水體。
如涉及放射性元素的開采,本法規定可能根據健康及公共秩序的考量基礎相應修正。
3,下述情況中,礦物勘探、開采權不得依本法授予:除總統事先同意,劃撥軍事用途的用地;根據油管法授予油管使用區域50米內;城市、村莊、市場、葬地、公墓、祭祀或宗教、考古地點;劃撥給鐵路用地或現有鐵路用地、政府、公共建築、水庫、大壩、公共道路50米內;在博物館及紀念碑法案,國家公園維護法案管轄下的地區;該地區的礦產權利已經由礦權地籍辦公室授予他人,此授權仍然有效。
4,部長職責(略)
5,法案生效後六個月內成立礦權地籍辦公室,負責礦產權的管理及產權登記。
礦權地籍辦公室是一個有公章的永久性法人,可以以其法人名義發起或參與訴訟,可以接受、占有及處置動產及不動產,有一個總的負責人。為了滿足本法賦予它的職責,礦權地籍辦公室將是被指定管理礦產權的唯一機構。法案賦予該辦公室的其它功能還包括:受理礦產權申請,批準、簽發、中斷及在部長的書麵同意下:撤銷礦產權;接收和處置關於轉讓,更新、調整、讓渡礦產權及礦產權範圍的擴展;按編年順序保存所有申請;以及其它為實現本法賦予該辦公室的職能而進行的活動。
6,中央礦權地籍辦公室將建在首都阿布賈,它對全國範圍有最高的排他性的職權及管轄權。根據管理便利的需要,礦權地籍辦公室將建立一定數量的地區分支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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