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理工程師考試之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doc 7頁)
監理工程師考試之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內容提要:
某城市建設項日,建設單位委托監理單位承擔施工階段的監理任務,並通過公開招標選定甲施工單位作為施工總承包單位。工程實施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樁基工程開始後,專業監理工程師發現,甲施工單位未經建設單位同意將樁基工程分包給乙施工單位,為此,項目監理機構要求暫停樁基施工。征得建設單位同意分包後,甲施工單位將乙施工單位的相關材料報項目監理機構審查,經審查乙施工單位的資質條件符合要求,可進行樁基施工。
事件2:樁基施工過程中,出現斷樁事故。經調查分析,此次斷樁事故是因為乙施工單位搶進度,擅自改變施工方案引起。對此,原設計單位提供的事故處理方案為:斷樁清除,原位重新施工。乙施工單位按處理方案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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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投資的某工程,監理單位承擔了施工招標代理和施工監理任務。該工程采用無標底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施工單位。工程實施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工程招標時,A、B、C、D、E、F、G共7家投標單位通過資格預審,並在投標截止時間前提交了投標文件。評標時,發現A投標單位的投標文件雖加蓋了公章,但沒有投標單位法定代表人的簽字,隻有法定代表人授權書中被授權人的簽字(招標文件中對是否可由被授權人簽字沒有具體規定);B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明顯高於其他投標單位的投標報價,分析其原因是施工工藝落後造成的;C投標單位以招標文件規定的工期380天作為投標工期,但在投標文件中明確表示如果中標,合同工期按定額工期400天簽訂;D投標單位投標文件中的總價金額彙總有誤。
事件2:經評標委員會評審,推薦G、F、E投標單位為前3名中標候選人。在中標通知書發出前,建設單位要求監理單位分別找G、F、E投標單位重新報價,以價格低者為中標單位,按原投標報價簽訂施工合同後,建設單位與中標單位再以新報價簽訂協議書作為實際履行合同的依據。監理單位認為建設單位的要求不妥,並提出了不同意見,建設單位最終接受了監理單位的意見,確定G投標單位為中標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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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程,建設單位通過公開招標與甲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總承包合同,依據合同,甲施工單位通過招標將鋼結構工程分包給乙施工單位。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下列事件:
事件1:甲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安排技術員兼施工現場安全員,並安排其負責編製深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專項施工方案,項目經理對該施工方案進行安全驗算後,即組織現場施工,並將施工方案及驗算結果報送項目監理機構。
事件2:乙施工單位采購的特殊規格鋼板,因供應商未能提供出廠合格證明,乙施工單位按規定要求進行了檢驗,檢驗合格後向項目監理機構報驗。為不影響工程進度,總監理工程師要求甲施工單位在監理人員的見證下取樣複檢,複驗結果合格後,同意該批鋼板進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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