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運工程混凝土質量控製標準》內容(doc 9頁)
3.1.1混凝土拌合物質量指標的檢驗應符合下列規定:
3.2.1 混凝土的強度等級應按立方體抗壓強度標準值fcu,k(N/mm2)劃分,其分級如表3.2.1。
3.3.2 海水環境混凝土在建築物上部位的劃分應符合表3.3.2的規定。
3.3.3 淡水環境混凝土在建築物上部位的劃分,應符合表3.3.3的規定。
3.3.5 海水環境鋼筋混凝土的保護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3.3.5的規定
3.3.6 海水環境預應力混凝土的保護層最小厚度應符合下列規定。
3.3.7 淡水環境受力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最小厚度應符合表3.3.7的規定。
3.3.9 水位變動區有抗凍要求的混凝土,其抗凍等級不應低於表3.3.9 的規定。
3.3.11 有抗凍性要求的混凝土必須摻入適量引氣劑
3.3.14 有抗滲要求的混凝上,根據最大作用水頭與混凝土壁厚之比,其抗滲等級應符合表3.3.14的規定。
3.3.16 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環境及淡水環境混凝土水灰比最大允許值應分別滿足表3.3.16-1及表3.3.16-2的規定。
3.3.17 按耐久性要求,海水環境混凝土的最低水泥用量應符合表3.3.17的規定。
3.3.19 混凝土拌合物的氯離子最高限值應符合表3.3.19的規定。
3.3.22 混凝土所用骨料經檢驗表明具有活性時,對於淡水環境,每立方米混凝土的總含堿量應不大於3.0kg;對於海水環境不得采用活性骨料。
4.1.14 混凝土所用粗骨料的最大粒徑應符合下列要求:
4.1.19 混凝土摻用的外加劑必須是省級以上有關部門鑒定批準生產的產品,並應具有質量證明書,質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混凝土外加劑》 (GB8076)的規定。
4.1.25 水運工程混凝土摻用的粉煤灰,必須是質量穩定、附有品質檢驗證明的商品,並符合下列規定。
4.1.25.2 鋼筋混凝土和C30及C30以上的素混凝土應采用I級、Ⅱ級粉煤灰,海水環境浪濺-區的鋼筋混凝土應采用需水量比不大於100%的I級、Ⅱ級粉煤灰。
5.3.1 混凝土拌合物運送到澆築地點時,應不離析、不分層,並應保證施工所要求的稠度。
5.4.2 鋼筋的混凝土保護層厚度應符合設計要求,其尺寸允許偏差為浪濺區 mm、其他部位 mm。綁紮墊塊的鐵絲頭不得伸人保護層內。
5.6.7 混凝土潮濕養護時間應按表5.6.7中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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